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猎人斧头宠文

巫马予曦 46万字 连载

《猎人斧头宠文》

  子贡问丧,子曰:“敬为上,哀次之,瘠为下。颜色称其情;戚容称其服。”请问兄弟之丧,子曰:“兄弟之丧,则存乎书策矣。”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孔子曰:“少连、大连善居丧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忧。东夷之子也。”

  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
  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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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4-05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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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家同意秦红颜!
王媛媛的证据!
拆毁一品佳珧!
离婚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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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可怕的青龙!
第2章 我要废了你!
第3章 营救叶轩!
第4章
第5章
第6章
第7章
第8章
第9章 可恶的韩少宗!
第10章
第11章 王佳珧离婚!
第12章 俘获宋红叶
第13章 执行家法!
第14章 你还早十年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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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章 一分钱难倒英雄汉!
第17章 报复钟伟!
第18章 叶辰营救!
第19章 王佳珧王媛媛做大小老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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